周其仁:土地权利的变化线索

| 2012/09/19 | 11 条评论

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宪法、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来到当下之中国,那么他满眼望去,应该遍地都是“非法现象”!

  本专栏上周的发现是,所谓“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”,其实是土地划入城市的权利,大大强过了人口进城的权利。本周我们继续探讨,把大片土地很容易划入城市的权利,究竟是怎样逐步发展起来的。

让我们先确认,大批土地被划入城市,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现象。1978年之前,我国城市人口增长不多,城市总数变化不大,因此城市面积也就没有很大的扩张。像我出生的上海,从小到大,市界似乎从来就没有变化过。1966年“大串联”到过的北京,虽然已经开挖地铁,但“城里”无非就是从东单到西单,“出了城”还是非常农村的地方——学院路一带甚至有带“粪兜兜”的马车出行。那时及以后我去过的几个城市,如绍兴、宁波、苏州、南昌、长沙,以至武汉和南京,以“大上海”之眼光看,差不多都是“小地方”,虽然上海自己也还不过是密度极高的浦西。1978年我从黑龙江高考进京读书,看到伟大首都的市容有了进步,城区不容易再见到马车,但城市的地盘依然如故。从全国看,“国家工业化”时期老城市的扩大有限,新增工业城市虽然有那么一批,如包头、大庆、攀枝花等等,但城市数目总的来说增加不多。

城市扩张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发生的。第一推动是前文提过的,“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小城镇经商、务工、落户”。那个政策口子开得不大,只不过中国农民有8亿之众,即便很小一个比例的人数起来响应,也可以让原来的城镇人满为患。于是城镇要扩大,也出现了一批新市镇,如温州的龙港,就是当时知名天下“农民自办的城镇”。

这还是“人口的城市化”驱动的,即随着人口向城镇流动和集聚,城镇范围有所扩大。当时的实际状况是,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已经发生,但土地流动依然障碍重重。套用流行说法,那个时期应该是“土地的城市化慢于人口的城市化”。

读者或问,人口可以流动,土地也可以流动吗?在物理上,土地不能流动。愚公移山,挖土外运,流动的是“土壤”,而不是“土地”——那块承载着大山的“地”,是无法流动的。但是在经济上,土地却可以“流动”。譬如种地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盖厂房、开商店、建住宅,地还是那幅地,但地主变了,土地的用途也变了。那也是一种流动,或者更妥帖一点,称为“流转”。

不少朋友听熟了今日之新闻,对“地价急升、地王频现”之类,耳熟能详,以为“土地流转”天经地义,从来如此。不是的。土地流转连同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频频变动,严格说来不过是25年前才发生的“新鲜事物”。原本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,根本就容不得“土地流转”!

让我摘一条法律给各位读一读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”。该条款出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,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。其意清楚明了,用语斩钉截铁:不得“侵占”,也不得“买卖”或“出租”,且不得“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”。至于还有没有“合法转让土地”的空间,在1982年那是完全没有的。由于是宪法条款,所以也统管了当时的《土地管理法》。甚至当时的《刑法》,也把“以牟利为目的,非法转让、买卖、出租土地”的行为,列为刑事犯罪。

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宪法、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来到当下之中国,那么他满眼望去,应该遍地都是“非法现象”!因为很明白,不论人们持何种价值评判,“土地转让”已经成为在中国很容易就观察到的经济现象。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,才使得土地市场登堂入室,土地拍卖火爆进行,土地转让遍及神州大地?

关键的变革发生在1987年。是年,中国经济早对外资正式开放,民营企业也可以合法注册登记。新变革带来不少新问题,其中最形而下的,是内外“非公经济”如何合法落地?须知那个时候,人力、建材、机器设备和原料,皆有了“市场流转”,不难获得。但让人家来投资,总还要有个地方可供落脚,总要有块土地可以承载厂房、机器、设备和人工吧?

由政府划拨供地吗?国企可以,无非“掏左口袋给右口袋”,横竖全民是一家,肉烂在锅里就是了。内资的民企也好办,戴上一顶“红帽子”,用“乡镇企业”或“联合经营”的名义办厂,土地就有了——至多日后再加一道“产权明晰”的代价而已。但是外商要“化妆”,怕就没有那么容易了。小规模的外资还够胆,反正珠三角一带“遇见红灯绕着走”的本事大,只要本地人敢招商,他就敢来。大型外资就不敢了,他们的法律审查通不过。憋来憋去,1987年中国政府决断大幅修改土地法律,从严禁“土地流转”的传统立场,变通为“有条件允许转让”。

关键的条件就是一点,即土地所有权依旧不得买卖、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,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却可以经过批准后以多种形式转让。全国人大据此原则修订了宪法、土地管理法和刑法得相应条款。仅从字面上看,新的修订也不大,无非在原先“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”之后,直直地加上一条:“使用权经批准可转让”。解释起来,国家即全体人民的土地一点没少,也永远不会少;顶多就是这些永远国有的土地,在某一个时期内的使用权,有条件地转让给个人与内外非公企业。

在经验上,农村的包产到户——学名是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”——就是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处理的结果。农地所有权永远归集体,使用权按年期归农户。你说这是姓“社”还是姓“资”?所有权公用就姓“社”,既然所有权没变,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归农户,也不好贸然就说姓“资”吧?重要的是,如此一来,农民就愿意好好种地了。等到多年的粮食短缺转为“卖粮难”,再吵来吵去就毫无意义了。

城市开放也一样处理:工厂、商店、楼宇下面的土地,所有权永远国有,但使用权却可以按一定年期转让给内外民企和居民个人。怕变色吗?所有权没变啊。怕政策僵硬、招商困难吗?土地实际上已经可以转让,制度有足够的弹性来容纳新的生产力。现在不少人以为邓小平的“不争论”,就是凭他个人的革命权威下了一道死命令。不完全准确。具体的改革政策和体制选择,也要让好争论的人士难有大的用武之地。

代价就是法律的解释很绕口。试举一例,修订后的法律还是禁止“以牟利为目的,……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”。如何理解呢?网上有如下说明:“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,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,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、租借土地使用权等,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;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,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,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;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”。老天爷,这读得懂吗?我觉得很难。不过有一点,事情是做起来了:统计上描述进入中国的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增长,每一个数字下面,都实实在在发生了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”。

至此,“土地转让”艰难起步,还远远赶不上人口与其他资源转让的脚步。进一步的强力发动机从何而降,听下回分解吧。

来源:经济观察报



无觅相关文章插件,快速提升流量

分享到:

标签:

分类: 专栏, 周其仁, 经济观察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