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亚福:计划生育的几个悖论
计划生育一边宣传说“只生一个好”,另一边又说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比较宽松是“优惠”。众所周知,所谓“优惠”,是指给予好处。既然计划生育认为“只生一个好”,生二胎或三胎不好,那为什么又说让少数民族夫妇生二胎、三胎是“优惠”呢?让你做不好的事,还是“优惠”吗?
所谓“悖论”,是指自相矛盾的理论。中国计划生育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处,下面仅举几例:
其一,“只生一个好”的悖论。按照现行计划生育政策,城镇汉族夫妇只能生一胎(双独夫妇除外),而藏族、朝鲜族等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二胎甚至三胎(例如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》: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、且为农业户口的,可生育三胎)。计划生育一边宣传说“只生一个好”,另一边又说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比较宽松是“优惠”。众所周知,所谓“优惠”,是指给予好处。既然计划生育认为“只生一个好”,生二胎或三胎不好,那为什么又说让少数民族夫妇生二胎、三胎是“优惠”呢?让你做不好的事,还是“优惠”吗?
其二,生育率的悖论。根据国家计生委法规司司长于学军给出的数据:“实行一孩的人口大概占35.9%,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占52.9%,11%以上的人口可以生两个孩子或者两个孩子以上。”由此计算的政策生育率是1.4左右(即按照计生政策,全国平均每对夫妇可生1.4个孩子)。2000年人口普查原始数据得到的生育率是1.22,计生委把它调整到1.8;同时,计生委又给出了另一个数据:2000年全国的计生率达到94.64%,也就是说只有5.36%的夫妇违反计生政策。显然,1.8的生育率与94.64%的计生率这两个数据是互相矛盾的。这是因为:政策生育率只有1.4,假设全国所有人都遵守计划生育政策(也就是计生率达到100%),并且不存在不育人口,那么实际生育率就是1.4左右。按照计生委给出的数据,只有5.36%的夫妇违反计生政策,那么实际生育率应该是1.4多一点;如果再考虑到存在10%~15%的不育人口,并且有一部分允许生二胎的夫妇也放弃生二胎,那么实际生育率还达不到1.4!可见,计生委的有关专家需要补习小学数学。
其三,“超生”的悖论。如上所述,中国现在的政策生育率是1.4左右,而2007年1月公布的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》认为:“全国总和生育率在未来30年应保持在1.8左右,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。”如果全国所有夫妇都遵守政策生育(并且不存在不育夫妇),那么中国的生育率只有1.4,达不到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》认定的“最佳生育率”。可见,如果所有夫妇都遵守生育政策,并不是好事,需要有一部分夫妇“超生”,才能达到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》认定的“最佳生育率”。既然“超生”夫妇为改善中国人口结构作出了有益的贡献,那么他们应该受到奖励才对;但事实正好相反,他们却受到征收“社会抚养费”的重罚,这等于是国家惩罚对民族有功的人。
其四,“社会抚养费”的悖论。“社会抚养费”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?行政罚款与行政收费的区别是:行政罚款针对的是违法行为,行政收费针对的是合法行为。计生委说“超生是违法行为,超生者不可以做人大代表”,这时计生委是把“社会抚养费”作为一种行政罚款。但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: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,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。但计生委又说:“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,不是罚款,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。”这时,计生委又把“社会抚养费”作为一种行政收费,这样就不受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的两年追究期限的约束了。计生委不愧是当代的“变色龙”!
其五,“追究期限”的悖论。中国《刑法》第87条规定:“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”众所周知,违法的情节较轻,犯罪的情节较重。计生委即使说“超生是违法行为”,也不敢说“超生是犯罪行为”。按理说,超生的追究期限比犯罪的追究期限更短才对。但事实正好相反,例如,2009年3月5日《福建之窗》刊登了一篇题为《超生罚款通知26年后发出遭质疑》的报道:老家在集美区灌口镇的小贾(化名)这两天遇上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,3月1日,她接到灌口镇计生办的一纸通知,上面说她是超生儿,得罚款。这让小贾有些哭笑不得,因为今年她已经26岁了。她说:“即使是诉讼,恐怕也没有20多年的追溯期吧?计生办26年后再来罚款,这有没有法律依据呢?”超生并非犯罪行为,但超生的追究期限竟然比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期限还要长,难道说超生比犯罪更严重吗?!
其六,“重男轻女”的悖论。计生委认为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是“重男轻女”的传统观念。然而,中国农村现在实行“一孩半”政策,如果第一胎是女孩,就允许生第二胎;如果第一胎是男孩,就不许生第二胎。显然,“一孩半”政策是一种重男轻女的生育政策。计生委一方面声称支持“男女平等”、“关爱女孩”,另一方面却在生育政策上重男轻女,这不是自打嘴巴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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